發布日期:2021-01-06
2020年1月6日,國務院同意并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意見》明確,取消北方采暖地區城鎮集中供熱企業向用戶收取的接口費、集中管網建設費、并網配套費等類似名目費用。建筑區劃紅線內屬于用戶資產的供熱設施經驗收合格依法依規移交供熱企業管理的,相關維修維護等費用由供熱企業承擔,納入企業經營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戶收取。
城鎮集中供暖價格應納入地方定價目錄,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合理制定并動態調整熱力銷售價格,穩步推進計量收費改革,具備條件的地區逐步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按供熱面積計收熱費。熱電聯產的供熱企業,應將成本在電、熱之間合理分攤。
《意見》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
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
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
國辦函〔2020〕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
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公用事業,是城鎮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具有顯著的基礎性、先導性和自然壟斷性,直接關系社會公眾利益和人民群眾生活質量。近年來,我國城鎮公用設施建設不斷加強,公用事業市場化積極推進,服務覆蓋率和服務質量持續上升,但仍存在部分地區服務收費的項目偏多、標準偏高、行為不規范,部分企業服務意識不強、服務質量和效率不高等問題。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行業收費,完善價格形成機制,有利于促進企業提高生產經營效率和市場競爭力、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有利于吸引社會資本進入、降低實體經濟成本、減輕社會負擔和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理清價費關系、完善價格機制、提升服務質量,現就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化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市場化改革,區分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和競爭性環節,明確屬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業、用戶的權利義務,進一步深化公用事業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進競爭性環節的市場化,提升對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價格監管的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水平,有效發揮價格機制激勵約束作用,降低城鎮經濟社會運行基礎成本,不斷提高水電氣暖等產品和服務供給的質量和效率,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
(二)基本原則。
——堅持權責對等。科學界定政府、企業、用戶的權責關系,實現主體明確、價費清晰、權責相符。按照“誰運營、誰負責”、“誰受益、誰付費”原則,明確投資、建設、運營、維護、使用、監管等主體責任,引導公用事業屬性合理定位和成本合理分擔。
——堅持清費順價。堅決清理取消各種形式的不合理收費,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合理成本主要通過價格得到補償。對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項目,合理確定成本構成,加強成本監審,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科學確定價格水平。
——堅持標本兼治。著眼長遠,著力當下,既要抓緊解決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又要持續深化行業管理體制、企業經營機制改革,強化制度建設,完善政府監管體系,建立健全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堅持穩步推進。統籌考慮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妥善處理經濟效益與社會公平、企業發展與民生保障、改革與穩定的關系,因地制宜、穩慎推進,采取綜合有效措施保障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三)主要目標。到2025年,清理規范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取得明顯成效,科學、規范、透明的價格形成機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機制進一步健全,相關行業定價辦法、成本監審辦法、價格行為和服務規范全面覆蓋,水電氣暖等產品和服務供給的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
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費
(一)供水環節收費。取消供水企業及其所屬或委托的安裝工程公司在用水報裝工程驗收接入環節向用戶收取的接水費、增容費、報裝費等類似名目開戶費用,以及開關閘費、竣工核驗費、竣工導線測量費、管線探測費、勾頭費、水鉆工程費、碰頭費、出圖費等類似名目工程費用。
(二)供電環節收費。取消供電企業及其所屬或委托的安裝工程公司在用電報裝工程驗收接入環節向用戶收取的移表費、計量裝置賠償費、環境監測費、高壓電纜介損試驗費、高壓電纜震蕩波試驗費、低壓電纜試驗費、低壓計量檢測費、互感器試驗費、網絡自動化費、配電室試驗費、開閉站集資費、調試費等類似名目費用。
(三)供氣環節收費。取消燃氣企業應通過配氣價格回收成本的收費項目,包括:涉及建筑區劃紅線外市政管網資產的增壓費、增容費等類似名目費用;涉及市政管網至建筑區劃紅線連接的接駁費、開通費、接線費、切線費、吹掃費、放散費等建設及驗收接入環節費用;涉及建筑區劃紅線內至燃氣表的設施維修維護、到期表具更換等費用。取消與建筑區劃紅線內燃氣工程安裝不相關或已納入工程安裝成本的收費項目,包括開口費、開戶費、接口費、接入費、入網費、清管費、通氣費、點火費等類似名目費用。
(四)供暖環節收費。取消北方采暖地區城鎮集中供熱企業向用戶收取的接口費、集中管網建設費、并網配套費等類似名目費用。建筑區劃紅線內屬于用戶資產的供熱設施經驗收合格依法依規移交供熱企業管理的,相關維修維護等費用由供熱企業承擔,納入企業經營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戶收取。
(五)接入工程費用。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的投資界面應延伸至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從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承擔的部分,納入企業經營成本;按規定由政府承擔的部分,應及時撥款委托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建設,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
(六)其他各類收費。嚴禁政府部門、相關機構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計量裝置強制檢定收費;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或用戶自愿委托相關機構對計量裝置進行檢定的,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檢定費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計量裝置經檢定確有問題的,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承擔檢定費用,并免費為用戶更換合格的計量裝置。嚴禁向用戶收取水電氣熱計量裝置費用。任何單位代收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費時,嚴禁向用戶加收額外費用。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網的建設安裝、更新改造、維修維護等費用已由政府承擔的,不得再向用戶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相關運行維護等費用納入企業經營成本。
以上收費項目,沒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據的全部取消;地方政府采取特許經營協議等方式授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以入網費、集中管網建設費、并網配套費等名目收取專項建設費用補償收入的,應結合理順水電氣暖價格、建立健全補貼機制逐步取消,具體取消時間由各地確定。
三、加快完善價格形成機制
(一)完善供水價格機制。城鎮供水價格應納入地方定價目錄,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加快建立健全以“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基礎,有利于激勵提升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含二次加壓調蓄)設施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水企業管理的,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等費用計入供水成本。在嚴格成本監審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企業生產經營及行業發展需要、社會承受能力、促進全社會節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動態調整供水價格。
(二)完善電價機制。結合國家電力體制改革,逐步理順輸配電價結構,加快形成結構優化、水平合理的輸配電價體系。平穩推進上網電價機制改革,有序放開各類電源上網電價,完善跨省跨區電力價格市場化形成機制。有序放開除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以外的用電價格,逐步取消工商業目錄電價。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健全差別電價機制。深入研究并逐步解決電價政策性交叉補貼問題。
(三)完善配氣價格機制。城鎮配氣價格應納入地方定價目錄,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加快核定獨立配氣價格,由燃氣企業投資建設的市政管網、市政管網至建筑區劃紅線外的管網,企業自用的儲氣設施,以及其他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納入配氣價格有效資產。建筑區劃紅線內按法律法規規定由燃氣企業承擔運行維護的成本,以及燃氣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氣企業為排除安全隱患而開展的上門服務、安全檢查、設施修理、材料更換等服務成本,納入企業經營成本。
(四)完善供暖價格機制。城鎮集中供暖價格應納入地方定價目錄,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合理制定并動態調整熱力銷售價格,穩步推進計量收費改革,具備條件的地區逐步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按供熱面積計收熱費。熱電聯產的供熱企業,應將成本在電、熱之間合理分攤。
四、嚴格規范價格收費行為
(一)明確可保留的收費項目。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設施產權分界點以后至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器具前,為滿足用戶個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務等,應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允許收取合理費用,實行明碼標價。對市場競爭不充分、仍具有壟斷性的少數經營服務性收費,可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城鎮老舊小區水電氣暖改造工程費用,可通過政府補貼、企業自籌、用戶出資等方式籌措,具體方式和費用分攤方案由各地區結合實際確定。
(二)規范政府定價行為。制定完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成本監審和定價辦法,明確成本構成,細化職工薪酬、折舊費、損耗等約束性指標,合理制定價格。少數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工程安裝收費,要合理確定利潤率,偏高的要盡快降低。高可靠性供電收費政策,由各地區結合實際明確。對自備電廠系統備用費,各地區應參照當地大工業輸配電價中的基本電價水平,并根據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合理制定。對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繼續減免系統備用費。加強成本和價格信息公開,保障用戶知情權。
(三)規范經營者收費行為。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應抄表到戶、服務到戶,嚴格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向終端用戶收取水電氣暖費用。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水電氣暖費用中加收其他費用,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應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執行;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水電氣暖費用應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等,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解決,不得以水電氣暖費用為基數加收服務類費用。經營者要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及費用分攤相關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時向終端用戶公開。嚴禁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嚴禁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實施壟斷行為,對違反反壟斷法、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其他市場主體和消費者利益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五、提升服務水平
(一)健全行業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體系。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快完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城市基礎設施規劃、工程設計、工程建設、工程驗收、運行維護等制度規定,明確工程驗收標準和程序,加強標準協調銜接,加快形成系統性技術標準體系。對于已有技術標準的,要進一步梳理完善,及時調整不合理規定;對于尚無技術標準的,要加快制定,盡快出臺。
(二)加快完善行業服務質量體系。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服務質量規范和評價體系。加強行業服務質量管理,通過采取行業服務質量評估、公開通報行業服務情況等方式,提升行業整體服務質量。
(三)不斷提高企業服務水平。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要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向用戶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價格合理的產品和服務。制定簡捷、標準化的服務辦理流程,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嚴格落實承諾制度,接受社會監督。積極推進“一站式”辦理和“互聯網+”服務模式,推動申請報裝、維修、過戶、繳費、開具發票等“一窗受理、一網通辦、一站辦結”,進一步壓縮辦理時限,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推動有關服務事項進駐政務服務大廳。
六、改善發展環境
(一)提升市政配套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水平。堅持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先規劃后建設、先地下后地上,加強專項規劃編制,統籌城鎮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確保老城區與新城區及園區互聯互通,地上與地下整體協調,避免條塊分割、多頭管理。儲備土地應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建設,完善與地塊相關的道路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方案,落實工程建設資金,確保市政配套基礎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步使用。與儲備土地直接相關的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可按規定納入土地開發支出,不得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負擔。
(二)加快放開經營服務市場。深化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放開市場準入限制,推動向規模化、集約化、跨地區經營方向發展,促進行業提質增效。支持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混合經營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有序進入,增加市場供給。創新項目投資運營管理方式,實行投資、建設、運營和監管分開,促進設計施工、工程驗收、運行維護等環節公平競爭。鼓勵推進企業主營業務和工程設計施工業務分離,同步加強工程設計審查、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工作,確保工程質量。
(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鼓勵各地區不斷總結實踐經驗,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規,合理界定政府、企業、用戶的權利義務。尤其對建筑區劃紅線內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網設施設備產權和運行維護、搶修、更新改造的責任,明晰管理邊界,確保主體明確、權責相符。
七、切實抓好政策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清理規范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的重要意義,切實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強化責任擔當。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確部門任務分工,建立聯合工作機制,逐項細化分解工作任務;落實主體責任,取消收費項目后屬于公共服務范圍的,應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補償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務供給。
(二)穩妥推進實施。各地區要結合實際制定出臺具體實施方案,深化細化實化改革措施,兼顧各方利益,充分評估可能出現的風險,制定應對預案,穩妥把握節奏和力度,合理設置過渡期,確保不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特別是對需要理順價格的,要精心選擇合適時機,對低收入群體予以重點關注,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確保平穩落地。對采取特許經營等方式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要合理制定相關收費標準,明確政府付費和使用者付費的界限,妥善處理好價格補償和政府補貼的關系,保障項目正常運營。
(三)強化監督檢查。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要按照“規范化、標準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現行收費項目和標準,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糾正強制性收費,降低偏高收費標準。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工程安裝、維護維修領域的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著力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取不合理費用以及達成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違法違規典型案例,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曝光,發揮警示作用。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區各部門要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清理規范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意義和典型經驗做法,加強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本意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